为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,维护商业综合体正常运营秩序,特制定本消防安全管理规则,适用于所有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单位、入驻商户及相关从业人员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单位(以下简称“管理单位”)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,必须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等法律法规,贯彻“预防为主、防消结合”的方针,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。
第二条 本规则旨在明确管理单位、各商户及全体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,规范日常消防安全管理、火灾隐患排查整改、消防设施维护保养、应急疏散演练及宣传教育等工作。
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与职责
第三条 管理单位须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,成立义务消防队,并明确各级、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。
第四条 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(或主要负责人)为消防安全总责任人;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为直接管理人;各商户负责人为其租赁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人。
第五条 管理单位应与所有入驻商户签订《消防安全责任书》,明确双方权利义务,并将商户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统一监管体系。
第三章 建筑与设施消防安全管理
第六条 商业综合体的建筑结构、平面布局、防火分区、安全疏散通道及出口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,严禁擅自改变用途、堵塞通道或封闭出口。
第七条 管理单位须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、自动灭火系统、防排烟系统、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、室内外消火栓、灭火器等消防设施、器材完好有效,并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,建立完整档案。
第八条 电气线路、燃气管道及设备的敷设、安装、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规定,由专业人员进行定期检查,严禁私拉乱接、超负荷运行。餐饮场所的厨房油烟管道应定期清洗。
第四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
第九条 管理单位须实施每日防火巡查、每月全面检查制度,重点检查安全出口、疏散通道、消防设施、用火用电、装修施工等情况,并做好记录。对发现的火灾隐患,应立即责令整改并跟踪落实。
第十条 商业综合体内严禁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;确需使用的,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,并报管理单位备案。
第十一条 室内装修、改造施工前必须向管理单位申报,办理动火审批手续,落实现场监护和防火措施,严禁使用易燃、可燃材料。
第十二条 在综合体主要出入口、电梯厅、服务台等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告知牌、疏散示意图。
第五章 消防宣传培训与应急演练
第十三条 管理单位须制定年度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。对新入职员工和商户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;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。
第十四条 培训内容应包括消防法律法规、防火灭火知识、消防设施使用方法、疏散逃生技能等。确保员工做到“四懂四会”(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、懂预防措施、懂扑救方法、懂逃生方法;会报警、会使用消防器材、会扑救初起火灾、会组织疏散)。
第十五条 管理单位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,明确各应急小组职责和处置程序。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消防演练,并评估演练效果,持续改进预案。
第六章 火灾应急处置
第十六条 任何人员发现火情应立即呼叫附近人员,并使用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向消防控制室报警,同时视情况使用灭火器材进行扑救。
第十七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须持证上岗,24小时双人值班,熟练掌握设备操作,确认火警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,按照程序进行处置,并拨打119报警。
第十八条 火灾发生时,管理单位及各商户人员须立即组织顾客和员工沿疏散通道有序撤离,义务消防队应迅速集结,开展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救助。
第七章 奖惩与责任追究
第十九条 管理单位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考核,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。
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则,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、存在火灾隐患拒不整改、或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,管理单位有权依据责任书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;情节严重的,依法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单位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各管理单位可依据本规则,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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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01-17 02:57:05